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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雕委对于自1978年以来就拥有资格证书的中老年雕塑家,也采用“换证”和“年检”的手段;那么对于“人人都想争当雕塑家”的诸如搞广告设计、装修等等,一心想吃城雕这块“唐僧肉”的少数人,却可以按照城雕办公室向全国发的四十来个有关城雕初浅知识的《考试综合考卷复习大纲》,到按城雕委指定的北京“考场”,交纳三千多块钱参加考试后,就可以获得《城雕创作和设计资格证书》,就拥有了成为“合法的雕塑家”的身份,这一现象作何理解?若这样,中国城雕的前景,便可以预想到将会出现一个什么样的局面了。 三、强行买断雕塑设计稿是不合理的 近几年来,在对城雕实际管理工作中,出现了违背雕塑艺术创作规律、严重挫伤雕塑家艺术创作积极性的问题。一是采用行政手段,并以文件和实际操作的方式,在城雕项目的承接中,甲方强迫推行用价格很低的钱,买断乙方雕塑家的设计小稿,再由甲方或主持雕塑项目的单位和部门,另请廉价的不具备创作大型城雕的人员,进行雕塑的放大、制作和加工,这是造成近几年来产生大量劳民伤财的“城雕垃圾”的重要原因之一。 湖南某县级市曾请我设计一座标志性的城雕。除我之外,还有广东、武汉和杭州来的雕塑和环艺公司的代表,负责城雕项目的该市城建局下属“城建投资公司”的老板,给每人发一张雕塑投标书,在让大家看了几分钟后,就要求大家到他们公司财务科去交两千元钱。理由是你接看了她发的标书,就表示你接了标,你就得去给他们交两千元作为“认标书”的钱。 标书中的条款写着,如果你的雕塑设计稿中了标,城建投资公司就用三万元将雕塑设计稿的艺术著作权买断。但是,三万元只能先付给你一万五千元。而且,雕塑设计稿的艺术著作权就归他们公司所有,然后,由他们公司另外找人去放大制作。你对此不但不能过问,而且,你在他们另请人放大、制作和完成的整个过程,都必须到现场去指导和监制到放大、制作至安装完成。标书上并注明“自你认标书之后,直至雕塑完成,之间如发生任何纠纷,只能到该市的法院去打官司。” 这种标书上写的有关买断雕塑家设计小稿的做法,是最近几年来业已在全国不少地方流行的一种错误做法。如2005年2月,由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第七届亚洲艺术节〈纪念雕塑〉公开征集方案》条款第七条,就《特别声明》: 1、被选定的设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和投稿人的承诺,其著作权全部归主办单位所有。 2、投稿人递交作品的同时,递交以下《设计投稿承诺书》,此承诺书为本活动不可分割的文件。 3、本征集文件的解释权归主办单位所有。 4、凡投稿人均被认可本声明内容。 大概他们觉得在《特别声明》中写了第4条还不保险,还担心雕塑家会“不认账”,因此特别要求雕塑家签下类似“卖身契”式的下面这份投稿《承诺书》。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年来,之所以会出现将雕塑家的设计稿买断,再由甲方或负责承建城市雕塑的单位,另外去请人放大制作雕塑的问题,我认为,是由于甲方和负责承建雕塑的单位,只看重雕塑加工、放大和制作中的利润的小利,而不惜损害雕塑艺术质量的“大利”。因此,他们执意要将建筑中的“科学管理”模式,照搬到对城雕创作的管理中来。按建筑科学管理,能建出高质量的好房子。但城雕创作与建筑不同之处在于,雕塑家从雕塑的小稿设计,到雕塑放大制作和最后完成,都必须从头到尾,不断地完善和修正小稿,在小稿的基础上不断地进行再创造、再修正,直至雕塑的最后完成。 如果对于城雕放大制作的量化,和搞建筑高楼大厦一样的建筑量化,只考虑放大一件雕塑,用了多少木方、多少钢筋、多少泥巴、多少石膏、多少斤铁钉、多少吨钢材,请了多少个放大工的工资等,而不将雕塑家的艺术成就、艺术才智等属于精神层面的“智力资产” 的价值考虑进去,能够“量化”好雕塑吗?试问,诸如此类发生在全国的有关城雕建设的严重问题,全国城雕委又关注了多少?你们的兴趣究竟在哪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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