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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7日,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接到关于通州区张家湾镇223号涉嫌印刷淫秽出版物《金瓶梅》的举报后,执法人员及时联合通州区公安分局对违法地址进行突查,该地址为周某某个人设立的无证照许可的印刷单位,现场查获《吴晓玲藏乾隆抄本金瓶梅》120册、正在进行装订的无封面出版物800册和印刷散页1000 册,另查获厂区库房存放的《皋鹤堂批评第一奇书金瓶梅》40册、《刘心武评点全本金瓶梅词语》690册和无封面出版物360册,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非法出版物予以扣押。图为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印刷厂内检查。 经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查证,该厂负责人周某某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7日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单位,装订了《吴晓玲藏乾隆抄本金瓶梅》等出版物,违法经营额3840元,无违法所得。图为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印刷厂内检查。 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周某某作出:1、没收铁丝钉书机1台;2、没收印刷品3010册(含无封面出版物、散页);3、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实施后,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对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第一案,也是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设备的第一案,该案的查处为今后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为用好新法规、拓展新案由奠定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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